增強風險責任意識
提升風險管理能力
(1)合理負債不越線
金融消費者可以采用28/36的經驗法則為自己的負債劃定一個警戒線。28/36的經驗法則指個人或家庭的房產相關支出(包括房貸還款、物業(yè)管理費、房地產稅、房屋保險等)不超過同期收入的28%;總的負債(房產相關支出+車貸+信用卡負債+網絡小額貸款+其他負債)不超過同期收入的36%。將負債控制在這個水平以內,個人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不會有明顯壓力。
(2)防范各種“看似無門檻”的貸款套路
1.借款成本要弄清
借款成本指的是包括利息和其他各種費用(如手續(xù)費等)在內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guī)定。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金融消費者尤其要關注利率之外的一次性費用,明白自己實際承擔的成本。有的公司會收取手續(xù)費、服務費、中介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借款人要將因貸款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列入成本來計算自身的真實借貸成本。
在金融行業(yè)中,一般使用年利率作為參考?,F實生活中y也會遇到月息甚至日息的情形,月息和日息一般很難直觀判斷其利率高低,因此可以轉換成年化利率。大致可以用如下公式進行換算:
年化利率=月利率*12=周利率*52=日利率*365
換算后如果發(fā)現年化利率(加上其他因該貸款而產生的各項費用)超過36%,應謹慎考慮,避免過度負債。
3.遠離非法貸款小廣告
機構放貸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金融消費者要避免向非法的放貸機構尤其是沒有資質的網絡放貸公司借款應急。遇到有以下特征且主動找上門的所謂“放貸機構”或“信貸專員”要小心謹慎,多方確認后再行動:
對機構的真實身份含糊其辭,不愿正面回應或自稱是正規(guī)銀行貸款(或自稱有合作);
對年化利率的詢問避而不談,尤其是當實際借款利率超過36%時;
以各種噱頭吸引客戶,尤其是用“免費”“免息”“零利率”等套路誤導普通金融消費者;
以“信息科技公司”或“貸款咨詢”名義來放貸,實則是中介公司或違法放貸。
應急資金要留足
每個家庭或個人都應有自身的資產負債表并定期跟蹤(可參考下表),對影響家庭資產負債表擴張(收縮)或內部結構變化的重大事項(如購房、買車)要予以足夠的重視。通過與資產負債表相關的三個主要指標即流動性比率、負債收入比和資產負債率可以監(jiān)測自身的財務健康狀況。
指標一:流動性比率=流動資產/月支出
一般認為家庭流動性比率應在3-6之間。換句話說,可隨時變現應急的資產要至少能夠支撐3個月的家庭日常開支。對于個人或家庭而言,要提前規(guī)劃,樹立底線思維,防范對家庭有重大影響的風險事件,例如失業(yè)、重大疾病等。因此,建議家庭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儲備能夠支撐3-6個月日常開支的現金類資產。
指標二:負債收入比=當月償債支出/當月收入*100%
一般認為家庭每月的負債收入比不宜超過40%。過高的債務收入比會影響家庭的財務健康狀況,在應對外部重大沖擊時會變得脆弱不堪。因此要將負債支出與收入的比例控制在警戒線范圍內。
指標三:資產負債率=總負債/總資產*100%
家庭資產負債率反應綜合償債能力,不宜超過50%,超過就要深入查看各類負債的情況并進行相應調整,防止家庭財務危機的發(fā)生。為避免重大意外的沖擊,可考慮通過正規(guī)渠道購買保險來降低潛在損失,增強家庭的風險抵御能力。
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15年11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行為規(guī)范,要求金融機構充分尊重并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教育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依法、合規(guī)開展經營活動。這是首次從國家層面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進行具體規(guī)定,強調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1)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建立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jiān)控手段,嚴格區(qū)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2)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fā)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金融機構應在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規(guī)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和服務,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金融機構不應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tǒng),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jiān)督。
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xù)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yǎng)和誠實守信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