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法天
這幾天,關于“司法獨立”的文章刷了一遍我的朋友圈,網(wǎng)上關于周首席講話的爭論也喧囂塵上。最高人民法院要抵制“司法獨立”?這種標題黨的解讀,讓人覺得中國在逆天下大不韙。在某些法學教授看來,“司法獨立”是普世價值啊,你反對司法獨立就是反法治。他們還援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1995年簽署的什么《關于司法獨立的宣言》,來論證最高法院出爾反爾。而在我看來,事情遠遠沒有這么簡單。
法律從來都是跟政治聯(lián)結在一起的,脫離政治制度談法律是空談。以前談論“憲政”問題時,其實就已經(jīng)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問題討論過,因為制度框架已經(jīng)在那里限定了——“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體,而不是“三權分立”。在意識形態(tài)領域,我國一直以來是反對資產(chǎn)階級的“三權分立”的。在官方看來,“憲政”和“司法獨立”都是三權分立制度下的概念,因此也一并反對。
周首席的講話沒有新創(chuàng),只是重復了這么多年來一貫奉行的官方意識形態(tài)共識而已,老調(diào)重彈而已。所以,“司法獨立”并不是中國官方的共識,而只是某些法學學者自認為的“常識”。而要成為真正的“常識”,首先要成為共識,共識如果沒有達成,就只能是自說自話了。官方的“共識”是什么呢?準確的表述應該是“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從來沒提過“司法獨立”。這兩者有什么區(qū)別?讓我們看看官方權威的表述口徑,這是2014年時一次答記者問的原文:
香港大公報記者: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這和司法獨立有何區(qū)別?
姜偉:“司法獨立”的概念是根據(jù)一些國家三權分立的政體提出來的。我們國家實行的是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權力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對其負責,并受其監(jiān)督。所以在這個意義上講,我們提出“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三權分立”政體下的“司法獨立”是兩回事。我國高度重視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有力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都對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作出具體部署,提出一系列重大舉措和改革要求。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zhí)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边@是對“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最好的闡釋。
這種官方口徑已經(jīng)限定了意識形態(tài)領域永遠不可能承認“司法獨立”,而只能提“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別給我扣帽子,我說的只是一個現(xiàn)狀和事實。
那1995年簽署的什么《關于司法獨立的宣言》是怎么回事?其實那個文獻的準確翻譯是《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根本就沒有“司法獨立”的字眼。一些公知夾帶私貨,自己把它翻譯成了《關于司法獨立的宣言》。我的證據(jù)是,這個由亞太地區(qū)三十多個國家最高法院在北京簽署的宣言,原文并沒有提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而是用的司法機關獨立(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再看內(nèi)容,規(guī)定的是司法機關應該在公正地分析事實和理解法律的基礎上依法審理案件,而不應該受到其他任何因素直接或者間接的影響;司法機關對一切具有司法性質(zhì)的問題,享有司法管轄權……這其實與我國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并無矛盾。